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

Jiangsu Health Food and Cosmetics Safet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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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问: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2022-07-21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问: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2022-07-21

备案企业居全国前列!江苏推动“美丽事业”新发展

2021年是化妆品“法规建设年”,也是化妆品监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一年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局”)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这一中心任务,持续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化妆品备案、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专项整治、社会共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靠前发力,备案质量时效双提升   截至2021年底,江苏省原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企业4479家、新系统企业766家,累计完成备案产品62983件,其中2021年当年备案产品12257件。化妆品备案企业及产品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四、第五位。   为了做好产品备案工作,江苏省局全面加强法规宣贯,分层分类对化妆品监管人员、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次开展专题培训。举办法规宣贯线上培训班,面向全省化妆品企业、监管部门开展全覆盖培训,同时在线参训人数达3769人,累计收看约3.3万人次,约2600人通过了线上组织的考试,其中监管人员685人,加深了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   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衔接,江苏省局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启用工作,审核开通新系统监管人员账号200余个,全面清理原备案系统历史遗留的备案后检查产品18852件。   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工作研讨和实地督导,备案质量和时效获得明显提升,全年备案资料审查平均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新系统平均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标本兼治,生产经营监管迈上新台阶   江苏省目前有300余家化妆品生产企业,30余万家化妆品经营主体。为保证对所有企业监管“全覆盖”,江苏省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生产监管持续规范。江苏省局2021年初制定了《2021年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对15家高风险生产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各检查分局对276家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日常检查。苏州检查分局联合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许可、备案现场检查等工作融合一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常州检查分局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精准监管,提高实效。   经营监管持续强化。江苏省局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摸底调查,召开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强化工作指导。制定全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销售行为的监管。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各经营单位划分监管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梳理化妆品经营主体责任清单,推动落实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浴室使用化妆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成效明显。   综合施策,不良反应监测取得新突破   2021年江苏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全面推进,受到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   报告数量明显提升:全年共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14072份,位居全国第六;每百万人口报告数166.05份,位居全国第七;较上年增长 63.86%。   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江苏省局会同江苏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意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业务测评管理办法》,强化监测工作绩效评估。评价能力持续提升。江苏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江苏省化妆品接触性皮炎严重不良反应判断标准》课题研究,通过专题培训、互动交流、案例分析、检查督导等方式,不断提升监测评价人员业务素质。发挥医疗机构监测哨点作用,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开展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的认知水平。   严重报告及时处置:江苏省局组织对8例严重不良反应进行核查,按时向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品评价中心报送调查评价报告。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企业开展严重不良反应关联产品风险分析评估;淮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开展关联产品溯源调查,对市售和留样产品进行抽检,排查产品安全风险。   “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利用网络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以及网上展示违法产品信息、生产企业和产品虚假资质信息等加强监管,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   问题产品查处迅速有力:组织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及时注销、召回原料中含苯乙基间苯二酚的化妆品产品。   多元协同,社会共治开创新局面   江苏省局加大化妆品安全知识、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升各界识妆、辨妆能力,引导各方参与共治共管。   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品牌更加彰显: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 实践活动重要举措,江苏省局在全省开展了“安全用妆,美丽有法”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和“5.25 爱肤日”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多样、社会参与度高,形成主动引导公众安全用妆机制,有力提升了化妆品科普宣传周的品牌效应。   回应公众关切更加迅速:针对“刷酸”美容、“干细胞”化妆品、“食品级”化妆品、抗幽门螺旋杆菌牙膏等误导消费的恶劣行为,及时发布科普文章,遏制市场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   多向交流渠道更加畅通:江苏省局建立“面对面”对接服务机制,开展现场精准指导,解决化妆品方面问题10余项。加强与行业协会对接,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定期沟通交流,推动形成共治合力。利用省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你问我答”等渠道,持续做好政策解答,及时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管新规新政。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对美的需求的日用消费品,不仅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还关系到百姓健康安全。2022年,江苏省局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健全化妆品备案管理体系,有效推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深入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守化妆品质量安全底线,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4-28

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 合规进行功效宣称

问:如何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已经注册和备案产品如何处理方可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法规要求?   答: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宣称,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宣称,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   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上传相关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及分类目录》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及评价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施行,对于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促进化妆品产业科技创新、保障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期出现了一些对化妆品功效的不正确理解,片面解读国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要求,或者夸大化妆品功效及应用范围,甚至宣称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需加强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和管理要求的理解,保证功效宣称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没有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从化妆品定义可以看出,化妆品的使用目的是清洁、保护、美化和修饰,合理使用化妆品可以遮盖瑕疵,满足消费者对美的需求。   化妆品对皮肤的病理变化无治疗作用,这与药品的医疗作用迥然不同。例如,皮肤炎症的发生机理涉及一系列炎性细胞和介质,甚至有免疫反应发生,使用抑制炎症反应的药物才能使炎症消退,而化妆品没有抑制炎症反应的功能;面部长痘时,皮肤不但有炎症表现,毛囊内还有微生物感染,使用抗痤疮类药品才能产生疗效,使痘痘消退,而祛痘类化妆品仅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痘痘的发生,对中度以上的面部痤疮并无治疗作用。因此,化妆品宣称具有“消炎”“抗菌”“促进伤口愈合”等功效均属于虚假或夸大宣传。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禁止宣称具有医疗作用。    管理思路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从原料开发、产品风险性评估直至上市后监管措施,我国均以安全性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强制性行政措施,最大程度保证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化妆品功效宣称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目的是让消费者得到客观真实的产品信息,避免受到虚假和夸大宣传的误导,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目前我国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实施分级管理:严格管理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发三类特殊化妆品,包括规定功效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机构和注册相关要求;对绝大部分化妆品只提出了功效评价的原则性要求和框架性建议,既不指定检验机构,也不组织制定功效检验方法,给化妆品企业在收集科学依据支撑其产品功效宣称时留出了较大选择空间。企业可以选择进行人体试验,也可以选择进行消费者测试、体外试验,还可以借助文献数据支撑其产品功效宣称。在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中,企业只需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其功效检验报告摘要,供消费者查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提交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相关研究资料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承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机构存档备查。   国家药监局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中针对化妆品功效宣称明确,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在补交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时,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这意味着对于已经上市的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有了一次更改的机会,而不必直接采取注销的方式下架产品。这种管理思路符合“企业自律、行业监督、社会共治”的现代管理模式,不仅是国家职能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体现,也达到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的初衷。    符合国情和行业发展现状   化妆品功效管理是目前国际上主要化妆品法规体系的共识或共性要求。   欧盟于2013年制定了化妆品功效宣称通用标准(EU)No 655/2013,在功效检验人员资质、检验环境、仪器设备以及检验方法类型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要求。美国将化妆品功效管理重点放在产品标签标识和功效宣称上,防晒、祛斑美白及防脱发产品在美国被作为非处方药品管理,且有明确的功效成分清单。日本在医药部外品项下设置了“药用化妆品”。韩国化妆品类别中有“功能性化妆品”。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体系不但规定了化妆品的功效检验方法,还分别建立了各类产品的功效成分清单。   我国化妆品功效管理充分考虑国情和行业发展现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规定了部分产品免于提交功效评价的要求,涉及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染烫发、脱毛、除臭等产品,实际上覆盖了大部分化妆品产品类型。换言之,我国目前实施的化妆品功效管理主要针对护肤、护发类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一定功效性能,且功效性能不易直观判断,常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展示;同时,这些产品的功效宣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客观上看,我国实施的化妆品功效管理是最基本要求,化妆品企业应该主动适应这种管理,着眼于品牌的长远发展,加大基础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产品功效研究,提升品牌特色和竞争力,推动整个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文/ 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刘玮、田燕;复旦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 马彦云

2022-04-24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历史产品确认及补录功能操作演示

为帮助化妆品备案人员更好地使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历史产品确认及补录功能,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制作了以下培训视频。视频通过具体的操作,演示了系统相关功能的填报方式、具体填报内容、注意事项、操作流程等。化妆品备案人员可以参考视频内容开展具体操作。

2022-04-24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业界比较关注的问题,现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2022-03-11

柯云峰:进跨境电商规范化 推动国内保健品产业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大参林董事长柯云峰将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数份建议,包括:建议规范跨境电商发展,推动国内保健品产业市场健康发展等。   三方面规范保健品跨境电商发展   医药健康关系着民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所在,而柯云峰关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的建议着重点则放在保健品产品上。   近年来在相关政策支持下,跨境电商贸易蓬勃发展。对此,柯云峰坦言,随着跨境电商的增势迅猛,其已成为我国外贸的重要增长点,但现阶段跨境电商中的保健品产品因其生产渠道并不在国内,而原料、剂型、功能及广告等相关法规监管方面与国内同行产品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国内产品难以与国外产品平等竞争,对国内产品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柯云峰指出,鉴于监管权力受限等原因,跨境电商产品与国内产品无法处在同一标准天平。他以食品行业来举例:“国内除药品和保健食品外,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剂型,不得用于食品。而跨境电商产品可以使用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各种剂型,而且还可做组合营养包、定制营养包”。   “正因为跨境电商所拥有的优势以及国内外监管标准无法统一的差异性,压制了国内资本和从业者的积极性”,柯云峰强调,跨境电商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不仅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还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状况或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均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此外,跨境电商产品按“个人物品”管理,使用安全性由消费者自负,维权难度大等问题亦值得重视。   为此,柯云峰从社会效益、公平发展、行业可持续性、消费者权益四个角度对跨境电商行业的业态现状以及对国内产业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条相关建议:   ● 第一条建议是,针对群众需求广泛的领域(如免疫调节、眼健康、骨健康、心血管健康等),可积极开展科学探索,鼓励对新功能、新原料、新剂型的应用研究,有条件放宽产品的准入门槛;   ● 第二条则是建议采取“分类分级”的思路,完善食品功能声称管理体系。“比如,按声称强度可依次分为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结构功能声称、降低疾病风险声称等多个级别。此外,允许声称‘传统养生功效’的表述,并建立相对应的中医功效评价体系”。柯云峰指出,应同时加强科学引导与正面宣传,普及健康知识,避免在过度强调风险和欺诈之余,消费者仍然无法真正学会科学和理性选择保健食品的尴尬局面;   ● 柯云峰的第三条建议是采取多项措施,在维持跨境电商红利同时应保障国内产业市场竞争力,“包括同步快速发展国内产业,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外汇流失,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加速国内外市场环境融合、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来源:经济观察报)

2022-03-11

李惠森:一步推动中医药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力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锦记集团执行主席李惠森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力的建议》的提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觉醒、老龄化的加剧以及新冠疫情的爆发,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与日俱增,促进健康、重视预防和“治未病”将成为新的趋势。传统中草药在功效评价与验证、有效成分的控制与提取,以及生产的标准化等方面,还有待提升的空间。   “近年来,药材功效成分波动大,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营养价值下降等都成为困扰行业的难题。”李惠森建议从中草药产地的源头、种植生产抓起,规范中草药选址、种植、施肥、农药使用、采集、加工方式和储藏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技术标准。同时建议大力推进中药材种植、提取工艺、质量管理等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加强技术集成、工艺创新和生产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中药材生产工艺的标准化和现代化,构建中药材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理念,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具有悠久的食用历史,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已经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李惠森表示将更多药食同源的中药材纳入备案保健食品目录,弥补注册制保健食品审批进度缓慢的问题,以更快的速度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健康需求,也给予企业更大的创新空间。   “中医整体观和辨证论治的思想在保健、预防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中医理论自成逻辑,无法与现代医学理论完全兼容。”李惠森表示增加以中医药理论为基础的中医术语保健食品功能,如 “补中”、“益气”、“扶正”等。同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科学解析中药保健食品核心保健功能的科学内涵,建立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评价方法。   “中医基于千百年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对人的健康状况有着精细化、个性化的衡量维度。”李惠森建议应鼓励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深化研究,通过中医学维度对人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方式进行衡量并予以推广,据此划分不同品类中草药保健品的适用人群,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健康生活方式建议等等。   李惠森建议在政府对保健品行业开展监管的同时,从媒体角度客观评价及体现中草药保健品独特的比较优势及其潜在的社会、经济价值,为中医药保健品正名。同时建议从政策、法规全方位保障中医药保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力。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2-03-11

蔡威:我国注册营养师队伍亟需补缺补强,开启全民营养新时代

全国政协常委、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上海市委会主委蔡威此次带去了一份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营养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议的提案。   我国当前慢性病防控形势严峻,针对这种现状,蔡威指出,以注册营养师为主导的膳食管理和营养支持是降低慢性病患病率和减少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手段。   世界上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都有完善的注册营养师职业岗位和从事营养服务工作的管理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营养师的法律地位和责权利,以保障公众健康。他表示,目前,我国注册营养师缺口巨大,急需建立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职业化营养师队伍。   蔡威进一步建议,将营养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注册营养师作为与健康相关的职业,应该参照医师、药师和护士的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执业资格认定,从而规范营养师从业行为,促进营养事业发展。   进一步发挥营养学会作用。在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的指导下,开展营养师执业资格认定,参考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制度和相关规定,由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制定相关规定,营养学会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做好营养能力建设和人才评价工作。   加强营养应用型学科建设。鼓励高校建设营养应用型专业,加强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促进产教融合,完善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并重的现代营养师职业教育体系。   通过营养立法,规范营养师岗位职责。鉴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注册营养师职业资格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行业有序发展,促使营养从业者获得更多就业机会并设立注册营养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来源:中国农工民主党)

2022-03-11

张智龙:加强临床营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临床营养工作对疾病治疗康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临床营养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应该加快补齐这块短板。”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主任医师张智龙建议,要重视临床营养治疗,加强临床营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科学合理的营养治疗能有效改善临床效果,减少患者并发症和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张智龙介绍,有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营养医师数量仅为3553人,其中66.03%为临床医学专业背景医师。相比每年数以亿计的住院、门诊患者营养诊疗需求,营养科医师缺口约为4万至6万人。   “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临床营养专业纳入‘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政策,建立完善营养专科医师培训机制,尽快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临床营养医师。”张智龙表示。   每一位临床医师在诊疗时都可能面对营养代谢紊乱或存在其他营养风险的患者,需要协调实施营养干预。张智龙建议,将“临床营养学”作为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习的必修课程,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增加营养科轮转,使每一位进入临床工作的医生系统掌握临床营养相关知识技能。 (来源:天津北方网)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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