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

Jiangsu Health Food and Cosmetics Safet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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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妆品注册备案业务线上培训班成功举办

江苏省化妆品注册备案业务线上培训班成功举办

2022-12-05

省保化协会联合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召开化妆品行业调研会

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在苏州召开化妆品行业调研会。协会会长郭桂珍主持会议,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纪委书记周永林、技术服务部、食安所、理化所、毒理所及性艾所相关负责人及部分化妆品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2022-09-16

省保化协会主持召开化妆品团标推进会

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联合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苏州绿叶科技集团总部召开化妆品团标推进会。协会会长郭桂珍、省质检院副院长高巍、江苏省检验检测行业专家、协会部分会员企业代表出席会议。会上,绿叶入选江苏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绿叶科技集团董事长徐建成出席仪式并接受荣誉证书。

2022-09-16

南通市崇川区局多措并举强化涉老“食品”“保健品”监管

为做好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整治工作,南通市崇川区多措并举强化涉老“食品”“保健品”监管,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监测+摸排”筛选,执法效能强提升。发挥平台监测作用,加强对省、市各级广告监测平台监测、12315交办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广告线索处置力度,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加大信息排查力度,强化12315举报线索分析研判,重点关注短期内被多次、多人举报的涉老“食品”“保健品”市场主体,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深挖案源线索。   二是“平台+网格”监管,现场检查广覆盖。印发《关于加强场地出租管理防止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诈骗的告知书》《涉老保健食品规范生产经营告知书》,发挥综合监管平台优势和街道网格化作用,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范围,全区共排查涉老食品、保健品生产企业8家,经营单位742家,其他场所29家,抽检211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三是“线上+线下”宣传,防范意识促提升。借助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及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电子屏幕展播宣传标语和视频。通过开展“老年人应如何选购保健食品”等科普进社区系列活动、印制发放宣传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提升涉老防诈社会共治氛围。截至目前,共开展线下现场宣传活动17次,发放防诈宣传手册240份,张贴宣传标语、海报等265份,向全区近3.5万名65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推送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防诈提醒短信。

2022-09-02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保六稳”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助力化妆品行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未能按要求于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书面说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设区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已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于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并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中明确,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无法于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设区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特此通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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